【典型案例2】某乡政府原副乡长沈某利用职权套取渔业救灾款问题。经查,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间,时任乡政府副乡长的沈某利用挂村职务便利,以所挂村村委名义从县畜牧水产局争取到渔业救灾款2.5万元,并以本人有部分开支不好出账为由,要求该村村民主任李某帮助解决。李某表示同意并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,以虚构该村村民鱼池遭受台风损失为由,套取鱼池损失补助款2.6万元,并于2014年1月将其中1万元转账给沈某。2017年11月,沈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【典型案例4】某镇计生办原副主任许某挪用计生办经费问题。经查,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,许某利用其经手、保管计生办经费的职务便利,通过私开支票支取现金、借单位报销费用之机多支取现金等方式,累计挪用公款38.4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开支。2018年2月,许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。
【纪律红线】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二条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,时间超过六个月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